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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工作接待制度
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信访工作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工作制度。
第一条 受理、交办、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;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;协调处理信访事项;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;研究分析信访情况,开展调查研究,及时局党委林业局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;安排指导林业局的信访工作;热情接待,服务周到,提高效率,坚持原则,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。
第二条 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坚持实事求是,一切从实际出发;坚持思想教育,维护法制和法纪;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。
第三条 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、文明礼貌。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相迎,主动让座;对老弱病残来访者要尽力提供方便。
第四条 接待来访者要耐心细致,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,力戒草率,急躁;谈话纪录要认真,询问情况要仔细,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。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,打断。
第五条 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该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。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,要向来访人员耐心说明情况,认真宣传政策,做好群众思想工作。
第六条 接待人员办理来访事项应依据政策法规秉公办事。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,不敷衍,不推诿。
第七条 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,也不得借机要求来访者为自己办私事。
第八条 接待人员必须坚持保密制度,不得将信访内容泄露给被反映人,不得要挟被反映人而索取钱物和其他好处。
第九条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,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。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者,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,应坚持以理服人,避免感情用事,必要时配合司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。